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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大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各级政府要把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经济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争在主流媒体强档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力。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办好旅游专栏专版,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要积极探索文化与旅游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外事部门要协助支持旅游部门出国开展促销活动,积极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主流媒体推介漳州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主攻台港澳,拓展亚欧美;开拓粤浙赣,延伸长三角”的客源市场定位,对外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境外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对内积极参加国内、国际旅交会等大型旅游促销会展和国家、省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邀请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旅行商、新闻媒体赴漳踩线、采风;加快旅游宣传平台建设,建立全市旅游信息网络体系;加强旅游区域合作,推出大区域旅游品牌,形成区域旅游概念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漳旅游;同时,充分发挥我市对台旅游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漳台旅游交流与合作,使我市成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交往的先行区。 四、加大旅游投入,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7、多渠道增加旅游投入。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投入,从2009年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旅游专项资金(含旅游办节经费),之后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递增;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各级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上要将旅游景区建设统一纳入计划,重点给予扶持。其次,要走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鼓励和支持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及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除国家限定的之外,旅游景区一般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出(转)让给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向经营专业化、市场专门化方面发展,促进旅游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鼓励外资、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创办旅游企业;对积极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漳州市对外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8、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筹办各种旅游节,对经批准承办市旅游节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建设a级景区和高星级饭店,凡旅游景区评上国家5a级的奖励50万元,评上国家4a级的奖励5万元,旅游饭店评上五星级奖励5万元;鼓励旅行社做强做大,凡旅行社被评为年度全国百强社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发展地接业务,凡年度地接总人天数和纳税额超过省平均增幅并均在前三名者各奖励3万元;鼓励国际社开展对台旅游业务,凡年度接待入漳台湾游客(含金、马、澎)达3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3万元,4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4万元,5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5万元;另外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经市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对需要鼓励支持的事项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在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所在地政府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9、加大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力度。对经评估为经济效益和信誉好的重点旅游企业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相关信贷有效投入的途径和方式给予信贷优先。对列入省、市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和生产有漳州特色的旅游商品厂家,及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旅游行业的优惠政策。 凡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旅游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部门的申报工作;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市各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步伐。 10、鼓励和扶持发展乡村旅游。要依托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水乡渔村”等具有特色的乡村游“短、平、快”项目,吸引游客,扩大影响,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把发展乡村旅游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农家旅馆、农家餐馆的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引导农家旅馆、农家餐馆成立联合体,突出特色、规模发展、统一标准、规范经营,避免无序竞争,使乡村旅游既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又带动村民脱贫致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