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8]215号
【颁布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1、加强领导,营造环境。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围绕旅游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涉及旅游业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的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要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指导。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对旅游企业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对星级饭店不搞多级管理、重复检查;要保证旅游车辆进出便捷。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消防等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公正、文明执法,严禁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共同营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2、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开展“抓行风、树形象、讲诚信、促发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旅游行业形象。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导游志愿者队伍。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人才队伍。旅游协会要积极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关系,在沟通信息、提供咨询、规范企业行为、反映企业需求、调解某些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漳政〔2003〕综44号文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