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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各级政府出台的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法规和规定,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兽(渔)药使用,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渔)药和生物农药,推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强化对肥料、农药、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农产品监管体系;各县(区)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要有工作场所、有专项经费;加强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内检员的管理与培训,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意识。
  
  4.强化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在积极配合省以上例行监测的基础上,利用现有检测条件和资源,积极开展自检,进一步加大监测范围,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参数。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及时追根溯源,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监管,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奶牛养殖、饲料、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的监管。
  
  5.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上,由点到面,由“三品”企业基地到全部农产品基地,逐步实行实现产地准出。规范农业企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协会等的生产、加工、销售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规范包装与标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开展生猪屠宰环节整顿对一星级屠宰厂进行资质认定,全面清理和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格执行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肉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1.认真开启“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举报与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严,有责必纠。与试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放心肉”服务体系工作责任书,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要完整记录生猪产品流向,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确保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2.强化肉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肉品销售日常管理,对上市肉品坚持索票、索证制度。要会同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集伙单位执行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对使用肉品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肉品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严格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监控,认真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标准和工艺流程组织加工,是否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制度,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全年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加强外埠肉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验证换证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年度审核制度,确保外埠肉品销售安全。
  
  3.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宣传《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站,印发宣传资料和食品安全手册,现场受理举报和投诉,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安全知识和如何识别放心肉和病害肉品小常识,提高消费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为生猪定点宰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四)开展食品生产环节整顿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
  
  1.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草拟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上报,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断提高食品抽查覆盖面和合格率。
  
  2.全面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新模式。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整顿工作成果,在全市获证食品企业监管中全面推行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日常管理新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特别是乳品生产加工)、细化操作程序、统一相关表式,不断提高日常监督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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