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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上被聘用(任)的,其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任职时间。 4、外语条件。根据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可免试或照顾的范围如下: (1)、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可免试。 ①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②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③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④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⑤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外语要求,比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降低一个等级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须考c级的可否再降低至免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以文件形式明确。 ①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或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或取得其他专业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权威部门最高奖励,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②在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③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项目试验、技术推广,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①从事传统中医药、工艺美术、山西地方戏曲(剧目)、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但此类人员需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②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③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 ④50岁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⑤参加过bft(i)级考试或国家六级以上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 ⑥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⑦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