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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7号)文件要求,为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铁路和建筑施工现场、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有关情况,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等。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和工商贸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6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督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于5月中旬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选择重点旗县市区和企业召开专题现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