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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国资发字[2008]27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时,应同时上报相关审计材料。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国资委的沟通,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国资委意见,对国资委提出的重点事项应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
  国资监管部门对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九、上报时间及有关要求。市本级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在2009年3月2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2008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电子版)及重大财务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各区县(市)应于2009年3月10日 前向市国资委报送2008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电子版)及重大财务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
  各部门在本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工作中,应加强组织领导和财务决算管理,切实做好层层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认真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各部门和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联系,保证按时完成2008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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