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地质勘查进程,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推进整装勘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做好新形势下的地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为核心,以创新地勘工作体制机制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整装勘查,大幅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全面提高我省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争取三年取得新进展、新成果,五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八年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到2015年,1:5万地质矿产调查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比例尺航空磁测覆盖重要成矿区带,水工环地质调查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得到加强,提交10处以上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大型一特大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力争新增资源储量:煤20亿吨、铁矿石6亿吨、铜铅锌1400万吨、金500吨、钾盐3亿吨。同时,推动“可燃冰”勘探及科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二、创新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三)构建统一部署、分类管理的地质工作机制。建立部省联动机制,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地勘资金,统一部署和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按照《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要求,将全省地质工作区域划分为重点规划区、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和其他地区,建立统一管理、重点突出、分期投入、稽核审计等制度。整装勘查区原则上由财政资金开展前期工作,适时引进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四)构建分工协作的地勘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地勘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战略性矿产调查;省地勘基金主要用于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评价;社会资金主要用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形成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引领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跟进拓展的地质找矿新局面。 (五)构建地质找矿的保障激励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资金管理、矿业权配置、设备更新、人才培养、激励奖励、收益分成等政策措施,加强对整装勘查区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优化选区和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主动支持和帮助地勘单位开展工作,确保地勘项目顺利实施。 (六)构建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促进机制。国有地勘单位是全省地质找矿工作的主力军,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在保持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市场化、企业化运行和改革。支持和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加大自有资金勘查力度,以地质找矿为核心带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逐步消化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地勘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分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优势,突出找矿主业,进行自主开发或与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联合勘查开发,创办地勘延伸产业,推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加速地勘成果转化,提升国有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综合实力。 三、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目标的保障措施 (七)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领导作用,组织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 (八)强化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今后3年,每年为国有地勘单位以申请审批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有突出找矿成果的,可在计划配置探矿权数量的基础上增加配置数量。加快更新国有地勘单位生产设备,今后几年内省财政视地方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省国有地勘单位的设备更新。允许国有地勘单位以探矿权、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对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让收入,五年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