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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