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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金融支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湘商创办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比重,保持贷款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湘商创办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湘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构建银政会信息沟通平台,利用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及时对接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短期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可在上市引导资金上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湘商创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湘商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试点。 财税支持。对湘商创业可按上限享受我省招商引资和推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湖南异地商会和商会协作区参与我省经济技术协作的支持力度,支持湘商大会等湘商专题活动的开展。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等省管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湘商投资项目按程序申报纳入支持范围。 重点项目支持。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湘商投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市重点工程,按程序申报和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实行“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干部承办、一个班子跟踪”的全程代理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解决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采购支持。对湘商创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实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对政府委托湖南异地商会开展调查研究、招商引资、展览展示及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政府以服务采购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科技支持。鼓励和支持湘商向各类开发园区引入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湖南异地商会联合在湘建设湘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湘商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科技部推荐其中的优秀企业。引导湘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联合承担湖南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湘商参与各类创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产学研合作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湖南异地商会的信息沟通,通过商会向各地宣传我省激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 10.优化投资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项目审批代理制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行政执法部门要寓执法于服务中,帮助企业自我规范并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违规收费、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慎用强制措施。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各投诉受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回复。对损害企业发展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支持建设湘商创业示范基地。各地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对外开放,吸引湘商投资开发。支持湘商在各地已规划建设的开发园区内投资创业,设立湘商创业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设立专门的投资区域,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完善示范基地水、电、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要加快衡阳深圳工业园、湘潭湘浙工业园、湘西广州工业园等湘商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 五、鼓励湘商“走出去” 12.支持湘商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依托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资源,逐步构建政企会联手、产供销衔接、内外联动、覆盖广泛的营销网络。支持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鼓励湖南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在原材料供应地、目标市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产业园区、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点。帮助“走出去”的湘商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便利和金融服务,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在湘商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建湖南商会,并鼓励期口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海外华侨组织和各种商协会的联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