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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5
【实施时间】 2010-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 “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
  
  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
  
  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定性意见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水务、房产等内容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工作职责
  
  (一)由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局)负责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牵头会同市信访局、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乌昌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地(一般为每季,进入良性循环后为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及市属各相关单位落实私搭乱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情况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上报市拆违领导小组。
  
  (二)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私搭乱建的查处、拆除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私搭乱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市水务局是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安全工作私搭乱建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局是查处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处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规划审批,加强对批后事项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在查处、拆除私搭乱建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规划、国土、房产、供电、供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认定、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停水、停电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各区(县)查处私搭乱建工作领导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历史遗留的私搭乱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监管、查处、拆除私搭乱建违法建筑五级工作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按照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管辖区域分级建立责任制,将辖区范围进行网格化划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每一网格进行定人、定责任、定标准管理,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新建的私搭乱建行为。区(县)、街道(乡)接到网格责任人报告或上级指示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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