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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 挂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三)将原由市公安局负责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资金计划的落实和审查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四)将原由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五)将市城管局承担的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划入市环保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下达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风景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并对市管市政设施维护进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资金计划的落实和审查工作。 (五)负责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管理并对风景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核、监督和验收;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并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督和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立面装饰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市管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参与城市建设中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方案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九)依据管理权限行使市管市政设施、市管园林绿化以及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等规定;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劳动人事处、团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