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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努力遏制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湖南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任务的城市街道、乡镇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指导。社区(村)具体负责签订协议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工作措施的落实。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社区 (村)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站长,依托社区(村)现有场地和设施,明确专门力量,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乡镇、城市街道区域内实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可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20人的,可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专人负责。有女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至少要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等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或招聘禁毒义工,充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支持戒毒康复场所项目建设。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责令吸毒成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对社区条件不具备或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安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戒毒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有禁吸戒毒任务的县市区要开设至少1个以上的医疗门诊;凡实有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毒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或街道要设立流动服药点。鼓励和支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逐级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心理辅导和矫治的专家队伍,定期开展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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