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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民政部门协助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并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供廉租住房。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安置帮教、后续照管工作,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四、加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建设
  
  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政策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出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效果评估标准,患有不适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传染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禁毒志愿者、禁毒义工、社会工作者、禁毒协会会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规范;建立完善吸毒人员发现、登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签订、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尿液检测、教育告诫、档案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流转等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强考核评估。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省禁毒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设置单独考评项目,确定适当比例的分值,统一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滞后,辖区内毒情反弹,群众反响强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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