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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弘扬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奉献社会的精神,激励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省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济发〔2008〕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类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办发〔2008〕5号),建立“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企业英才”的选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受身份限制,以企业家的社会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济南企业英才”的评审。市委组织部负责“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现职董事长、总经理,连续任现职满三年,均可参加选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济南企业英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产业政策。 2.企业发展思路清晰,经营有方,管理科学,市场开拓意识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或名牌产品,发展业绩突出,对济南经济发展贡献大,销售收入、利税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名列前茅。 3.发扬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卓有成效。 4.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注重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方面成效显著;重视环境保护,企业“三废”得到有效治理。 5.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6.重视职工劳动保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增长长效机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金,劳动关系和谐。 7.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8.重视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有特色;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职工群众。 9.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甘于奉献,重视社会效益,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依法纳税、安置就业、资助教育、扶贫济困、赈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10.企业近两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济南企业英才”选拔:(1)企业连续亏损的(公益性企业除外);(2)有偷、逃税行为的;(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节能减排不达标的;(4)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5)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投诉事件的;(6)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7)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违反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9)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选拔“济南企业英才”,采取自荐与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选拔程序。1.公布条件。印发选拔“济南企业英才”的通知,公布选拔资格条件等具体事项。2.个人申报。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设立报名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企业家自愿申报。3.单位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认真审核研究,按属地或行业隶属关系进行推荐。 4.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专家评审。市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正式人选名单。 6.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