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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包干资金的测算办法,依据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数量,按照相应的核算标准进行统计,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干资金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60%征地拆迁包干费作为征地拆迁启动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经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需要和运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不足10万按10万计),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征地拆迁奖惩措施。对按时完成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任务,及时解决地方事务问题,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县(市)、区,市政府按照完成期限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2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25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5%给予奖励;30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30天以后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因征地拆迁及地方事务影响工程如期进行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