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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帮助学校更新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长沙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全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由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组织教师赴外培训、引进国外先进课程、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中外姊妹学校、推广对外汉语教学、接受外国学校或教育机构来访、开展国际教育宣传等。其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 第六条 凡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长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先向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相关需求论证材料以后,再向长沙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应上报下列材料: ①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② 法人资格证书; ③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④ 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的聘期长短由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和教师商议确定。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情况应同时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往返旅费和生活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其受聘要求、工作绩效、聘期长短等分类确定。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条 凡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单位,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教师个人基本情况; ② 国(境)外接受教师进修、培训的学校或机构情况。 ③ 学校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④ 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⑤ 国(境)外学校和机构的机关邀请函。 第四章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 第十一条 允许学校在完成国内教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开设国外课程,并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到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办学层次、招收对象、招收规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接受国外学生来长或组织国内学生赴外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短期学习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国外学生学习交流应向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生国别、姓名、人数、年龄、在长时间、经济来源; ② 国外学生在长期间的学习或活动安排; ③ 国外学生住宿安排,住本地学生家庭的,应提交所住家庭相关资料、辖区公安部门意见书以及学校与所住家庭接待国外学生的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