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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长教通[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接上页]

  ④ 国外学生的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活动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外国合作机构或学校背景资料;
  
  ②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③ 交流学习活动计划书;
  
  ④ 招生对象、规模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应特别注重学生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交流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注重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和孔子课堂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和水平相当的国外学校建立姊妹学校,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展汉语教学、开办孔子课堂,并在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师生互访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申请与国外学校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校背景资料;
  
  ②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备忘录。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孔子课堂应按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办公室、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任务或自行派出教师赴外担任汉语教学工作,应将教师姓名、年龄、派出国别、派出时间等基本情况提交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七章 外国学校、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应遵守有关外事规定,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到学校演讲、座谈或举办讲座。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确需接受国外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的,接受单位应事前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外方学校、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② 外方来访目的和洽谈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国际教育宣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校内开展国际教育宣传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宣传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举办规模、宣传内容、相关计划书;
  
  ② 国内外参展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③ 宣传活动时间;
  
  ④ 宣传对象和形式。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对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市场,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教育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除本《办法》第四、五章所列事项可向服务对象适当收取成本开支外,各单位其它用于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经费开支一律在公用经费节余中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对象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引发各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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