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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六)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七)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