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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