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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三项指标由市煤炭局承担;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建设局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建设局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孝柳铁路公司等有关单位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局承担。 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二、生产工作目标 对全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组织领导、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职业安全健康、日常性工作、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确定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根据各部(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由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或每次检查结果以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 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制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和工作进展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上且没有被单项否决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及市属企业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下或被单项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六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等七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o.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o.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市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政府下达市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