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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O]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吕梁市2010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接上页]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市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日常工作、职业安全健康、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辆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有关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5、市属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6、对未能认真落实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工作措施要求,工作开展不力,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被全省通报的,对县(市、区)政府以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单位实行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8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每人2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有关副县市区长每人1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完成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市直单位分别奖励3万 元;对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
  
  (三)对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吕煤焦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优秀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2万元,企业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为良好单位,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人1万元。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50名),每人奖励0.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工作者(5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0.1 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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