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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本阶段时间: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
  
  (五)总结报告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情况,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等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本阶段时间: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上述基本情况数据资料报送三部门专项行动组织单位。
  
  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附件:1、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2、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经营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3、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使用单位自查基本数据报表(略)
  
   4、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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