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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资金拨付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央及市级投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项目业主市邮政公司包干使用,允许项目之间调剂使用。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及市政配套等资金由各区县财政支付。 七、审批程序 (一)市邮政管理局对空白邮政局所的乡镇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和数量,按轻重缓急编制分年度实施规划。 (二)由市邮政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建设规模和标准要求统一进行方案设计(初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投资审核(审核投资作为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邮政局作为项目业主,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工程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根据市邮政管理局的行业审查意见,按区县打捆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购置房屋方式),报送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向市邮政公司、各地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市邮政管理局。 (四)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机构进行投资审核,作为项目总投资控制的依据,并与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公司研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落实资金来源,做好资金总体平衡方案。 (五)在市邮政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区县(自治县)邮政局开展施工和监理工作,尽快启动工程开工建设。 (六)因特殊原因,项目安排需调整的,需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前,由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市邮政公司的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调整,并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送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八、职责及措施 (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加强前期工作指导,落实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加强项目管理及投资控制;要积极沟通市金融办协调银监等部门开办邮政金融业务。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监管及后期的资金使用、预算执行。 (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对空白乡镇局所布点、数量的审核以及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指导,共同建立后期正常运营保障机制;要做好项目建设期的统计工作,按月报送有关实施进度情况;根据《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将竣工邮政局所纳入台账系统和监管体系,进行常态化管理;加强对补建局所的履行邮政普遍服务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局所“建得起来,服务得好”。 (三)市邮政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总牵头单位,负责补建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确保整体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邮政局所建设方案的设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邮政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投融资方案,负责项目的土建、装修等建设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设备投入和后续运营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以及市政给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接入工作,相关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列入工程总投资。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发展改革、财政、土地、规划、环保、税务以及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办公机制,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协调项目业主邮政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协助各项建设手续的办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五)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规费及税费,要按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实行减免;不能免收的,按费率下限收取,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六)鉴于单个项目规模小,地处偏远地区以及邮政工作特殊要求等因素,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的规定,对单项项目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和监理可不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具体方案由市邮政公司自行组织确定。 (七)健全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及地方政府投资,严禁用中央及地方投资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确保项目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