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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二[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等关于我市营运车辆安装应用全球定位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10〕23号),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简称营运车辆,以下同)安装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营运车辆安装gps的必要性
  当前客运车辆超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致使车辆失控、事故多发,给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困难。gps是利用卫星定位新型科技手段以及3g图像传输系统,具有区域监控、路线监控和定位信息采集等功能,全天候对车辆的动态情况进行监控的信息平台。通过安装使用gps,实现对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同时通过车载终端的信息采集,为交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使我市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立我市完善的车辆动态实时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各种车辆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因此,采用gps技术对于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保证公共、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安装应用范围。凡天津市籍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半挂牵引车(含集装箱车)全部安装和应用符合相关标准的gps。
  (二)安装进度时间。此项工作两年内完成。
  第一阶段: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
  第二阶段: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半挂牵引车(含集装箱车)。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为强力推动我市运营车辆安装工作,成立由市安监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路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gps安装应用整体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推动,对实现全市监控信息平台共享、联网联控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二)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督促指导各区县运政机构组织所辖运输企业安装应用gps 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强化路面监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及时通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市生产的gps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对超载、超限等违章上路营运车辆实施治理,提供我市各治超点位的动态信息,并逐步实现各治超点位与全市监控平台的信息对接,有效监控我市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的动态情况,实现源头控制。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研阶段。各区县安监局组织交通(运营)、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安装gps的车辆、登记造册,制定计划,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管部门结合辖区营运车辆的具体情况,制定安装实施方案。对已经安装gps的车辆,要加强检查,监督企业确保gps灵敏可靠。对符合安装条件而未安装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安装应用,确保安装工作顺利开展。
  (二)安装实施阶段。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和指导企业实施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工作。gps应具备车辆行驶状态信息记录功能,客运车辆安装的gps,其技术指标应高于货运车辆,并具备水平传输等功能。
  gps技术支撑和安装任务的实施、调试及联网等工作由市安监局指定部门负责。各区县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率并得到应用。
  (三)检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区县监控平台建设、安装、使用情况,企业重点检查建立各项使用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情况。此项工作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分阶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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