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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门相关要求提交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担保机构应当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持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外商投资担保机构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应全部到位,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市金融发展局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性质的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所需材料参照企业性质担保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金融发展局应自收到设立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自完成省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金融发展局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省(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自完成省(市)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金融发展局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外资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除符合企业性质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要求外,还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六)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所在地监管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二)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金融发展局应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非融资性的担保机构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须符合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