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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研]发[1987]23号
【颁布时间】 1987-09-05
【实施时间】 1987-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产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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