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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7、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明;
  8、司法鉴定业绩报告;
  9、业务范围内必需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认可证明或通过能力验证的证明;
  10、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4、个人工作业绩总结;
  5、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省辖市司法局初审。对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的,省辖市司法局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三月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查看;
  (三)省辖市司法局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厅;
  (四)省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使用期届满前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登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是对已经进入司法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又一次全面审核、监督和把关,关系到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的契机之一,对司法鉴定队伍进行规范和整顿。对符合要求、资质条件好的予以支持,鼓励他们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对达不到要求、不能继续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坚决予以注销,以提高素质、规范执业,更好地服务诉讼、服务社会。
  (二)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的延续申请工作。各省辖市司法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使用期即将届满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条件的,及时延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注销。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查看,必须由二名承办人参加,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各地要及时查看本地《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行将届满的情况,及时提醒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延续的材料,及时向省厅报送延续申请的材料,避免错过延续申请时间的现象发生。
  (三)要严格条件,依法办事。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照第14条规定执行。各地在审查延续申请的材料时,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资金、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有效期内司法鉴定业绩等。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执行;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不低于其设立鉴定机构时的配置为原则,鼓励配置更多的开展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审查中要秉公办事,不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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