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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予以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机构和人员,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及时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与可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同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全体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可以一并提起使用期延续申请,以保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未届满,其个别人员《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单独提起延续申请,但有效期应与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五)今后,《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进入常态化,不再集中办理。但年度登录时即将届满的,也可以在登录时一并办理,先延续使用期再进行登录。
  (六)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由省厅直接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于使用期届满60日前,申请省厅派人进行执业场所、仪器设备、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其他程序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进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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