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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保证金应不低于相同地类主线征地补偿费标准。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可恢复的临时用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储,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四)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宁武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发布征地预告(书面预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五)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报材料,由宁德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一)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宁德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县(市)监察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市、县高速公路指挥机构备案。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