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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自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五)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七)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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