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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国土资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设计书的审查,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按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与承担单位签订勘查施工合同;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合作投资方需根据合同投资额将投资款汇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第三章 地勘基金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项目重点投资国家和省级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重要成矿远景区和重要矿产地以及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区,主要承担前期风险地质勘查。对未登记矿业权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已设置矿业权的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矿业权登记。原由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纳入地勘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经审查验收后按规定注销探矿权,地勘基金投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能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处置按照赣财建[2007]260号和赣财建[2007]4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十九条 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矿业权出让所形成价款的溢价,根据找矿成果给予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单位奖励标准
  
  

矿种

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a)

矿床规模(b)

奖励金额(l)

详查

普查

预查

异常区

大型

中型

小型

l=m×a×b

第一类*

0.18

0.20

0.22

0.24

1.2

1

0.8

第二类

0.03

0.05

0.07

0.09

1.2

1

0.8


  注:
  1、矿种分类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国土资字[2006]12号文)执行;
  2、找矿难易程度根据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来确定,勘查区已有工作程度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勘查区内有部分勘查区块以往地质工作所达到的工作程度,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划分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
  3、矿床规模按《矿产资源储量划分标准》(国土资字[2000]133号文)执行;
  4、m 指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价款形成的溢价。
  
  
第四章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组织实施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地勘基金项目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结束野外作业,转入下一个勘查阶段工作之前,必须经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并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野外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其组织进行成果审查验收;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源储量且达到小矿规模下限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评审意见书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地质勘查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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