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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由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因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