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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led筒灯 led光源和保持其启动和稳定燃点所需元件一体化的,或驱动装置分离式的,led下射灯。 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满足道路/隧道照明要求的组合式led照明装置,除了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发光外,还包括其他部件,例如光学、机械、电气和电子部件,并将这些部件组合成一个整体。 注:所指led道路照明产品其驱动控制装置可为分离式结构。 (二)规格 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对led照明产品作不同的规格划分。 其中,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划分为mr16、par20、par30和par38四种规格;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以额定光通量划分为3000lm、5400lm、9000lm和14000lm四种规格。 (三)额定值 额定工作条件下上述led照明产品的参数值,该值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包括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和额定功率等参数。 (四)初始值 为使新出厂的led照明产品达到性能稳定以进行评估,对产品进行规定小时数的老炼并在产品达到稳定工作时所测得的参数值称为产品的初始值,初始值用于评价led照明产品的初始性能,包括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等参数。 1此处名词解释针对本规则进行规定 注:在目前条件下,考虑到led照明产品的技术发展水平,结合产品的实验室测试结果统计分析,本规则中定义初始值为对led照明产品进行1000h老炼后产品稳定工作时的参数值。 (五)光束角和中心光强 在通过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光束轴线的平面上的两条给定直线之间的夹角,这两条直线分别通过灯的正面中心和发光强度为中心光强50%的发光点。 此处所指中心光强是指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在光束轴线上测得的发光强度值,单位为坎德拉;所指光束轴线是指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光强分布,其周围的光强度分布大体呈对称状态的轴线,该轴线不一定与通过灯头的灯轴线或垂直于基准面的灯轴线相同。 (六)光通维持率 在规定条件下对led照明产品进行燃点,在寿命期间内燃点达到一特定时间时所发出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注:本规则中,对反射型自镇流产品、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和led筒灯进行了3000h、6000h和10000h光通维持率的规定。 (七)显色指数维持 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在寿命期间内燃点达到一特定时间时的led照明产品的显色指数。 注:本规则中,为考察室内led照明产品的颜色随时间的变化,给出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和led筒灯的3000h显色指数变化要求。 (八)平均寿命和额定寿命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燃点,当一定比例(x)的led照明产品光通维持率达到一特定值(y)时的累计燃点时间,称为产品的平均寿命。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所指定的该寿命称为产品的额定寿命。 注:本规则中平均寿命是指50%的led照明产品光通维持率达到70%时的累计燃点时间,即,x=50%,y=70%。 二、适用范围及指标规定 (一)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部分针对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规定了mr和par系列led照明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产品的规格分类、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和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光学性能指标,电气等安全要求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等。 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电压220vac50hz; -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 -产品类型类于mr16, par20, par30, par38。 2.相关技术要求 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90%~106%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10℃~4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尚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1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2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 表1 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
表2 反射型自镇流led照明产品基本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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