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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晋工商纪监字[2008]27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安排意见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学(协)会及直属单位:
  
  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是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煤焦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2008年7月--12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为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全省工商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意见》(晋发 [2008]23号文件,附后)精神,全省工商系统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自查自纠的范围是:涉及煤焦领域企业注册审批、年检办理、日常监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各级工商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着重对2003年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一)认真检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着眼于解决已经暴露出来的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清理整治营业执照办理和年检为重点,结合各自实际,从单位和个人两个层面,组织党员干部认真检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检查在营业执照办理和年检环节中存在的违规审批、设租寻租、索贿受贿等问题;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官商勾结、官煤勾结,为非法矿点充当“保护伞”,入股办矿、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问题。
  
  (二)认真整改存在问题。要针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针对查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针对暴露出来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思想、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深层次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对基本具备整改条件、经过努力在短期内能够取得成效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尽快见效;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创造条件限期进行整改。
  
  二、基本方式
  
  (一)思想教育。要把思想教育摆在首位,认真搞好思想发动工作。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晋发23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附后),明确目的意义,引导自查自纠;认真学习我省制定的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政策意见,深入宣传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促进自查自纠;运用煤焦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行警示教育,推动自查自纠。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清楚地意识到,自查自纠是省委、省政府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给犯错误的同志甚至走错路的同志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纠正、争取主动的机会,切实克服侥幸心理,主动查找问题,实现自我解脱,从而取得组织的信任。
  
  (二)主动申报。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组织申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属于系统各级局管理的单位的问题,要向本局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申报;属于个人的问题,要向本局本单位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申报。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本人要求向上级申报的,可以向上级局纪检监察部门或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组织申报不搞人人过关,但对领导干部和一些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为拓宽自查自纠的渠道,集中管理自查自纠财物,省、市、县三级工商局要分别设立受理个人和单位违规违纪违法财物的资金过渡专户和实物过渡专库。对公开或非公开申报的财物一律进入资金过渡专户、实物过渡专库。
  
  (三)组织督促。要采取告诫、谈话、发函督办、电话催办等方式,对已经掌握一定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做好思想工作,促其主动查纠问题。同时,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紧紧抓住本系统重点部位、重点部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专项清理等方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深入认真的自查自纠。
  
  (四)依靠群众。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掌握底数和实情。各级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要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接受群众举报。要做好举报保密工作,鼓励实名举报。
  
  (五)领导带头。全省工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带头剖析,主动查摆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取得工作的主动权。同时,要本着对同志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主动揭摆和查纠本局和所辖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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