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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区片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片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需封闭的收储区片实施封闭并发布公告。其中的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城投公司、土地统征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棚改办等单位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步进行核准。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 (下同)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和土地统征工作站。 (八)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城投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市城投公司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征地补偿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约定,向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十)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城投公司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 (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市城投公司对其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收购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应当对其收储的土地进行净地平整,并可在土地未供应前进行前期开发,也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市容环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除因收储土地需要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外,储备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融资抵押。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供地计划,经市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