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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章程; (四)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意见。准予变更的,将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为申请人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所在县(市)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认定通知;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出现变动的,应当在出现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写残疾人职工变动表,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因各种原因丧失资格条件的,应当自丧失条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交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社会福利企业不交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回。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交回或者收回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报市民政部门,注销该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市民政部门注销该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后,应当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年度资格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参加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具体时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联合制发通知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收规定,财务核算准确; (三)残疾人职工的从业安全措施符合其生理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定; (四)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五)经上年度社会福利企业专项审计合格(本年度新申办的除外)。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加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三)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残疾人职工岗位安排表。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对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报市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联合出具年度资格审核认定通知书;对未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发现虚假社会福利企业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年度审核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认定或者变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 (二)不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虚假社会福利企业不予查处的; (三)在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变更、年度审核认定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不按规定为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0日公布的《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