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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六条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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