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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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