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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第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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