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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党办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制的意见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体制,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人字〔2002〕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长聘任制的原则与范围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可以提名副校长,副校长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部门备案。一般情况下,校长、书记一肩挑,设专职副书记;校长非中共党员的,可设一名专职书记但同时要兼任副校长。校领导的聘任严格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乌海市各中小学校。
  
  二、校长聘任的资格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符合要求,具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在副校长岗位上有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学一级以上教师职称;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
  
  (五)近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校长聘任方式
  
  (一)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聘任,亦可采取公开竞聘、择优选拔的方式进行聘任。
  
  (二)本意见下发后,新聘校长一律按本文件执行。近期调整过的,要逐步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未实行聘任制的学校,一律按本文件要求推行聘任制。
  
  (三)校长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五年,一年一考核。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解聘或重新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副职任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聘任期间校长解聘,所有副职随之解聘,不称职的副职中途可随时解聘。
  
  (四)市教育局和各区文教体局按隶属关系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五)任前实行公示制。公示期一般为7天左右。
  
  四、聘任人员待遇
  
  (一)被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同等级别干部待遇;
  
  (二)被聘校长可实行年薪制或岗位职务津贴;
  
  (三)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由组织部门任命而未被聘任的,保留其相应的待遇;新聘任人员在聘期内解聘的或聘期期满未被聘用的,聘任人员的领导职务自然解除,继续从事教学教育工作。
  
  五、校长聘任后管理
  
  (一)新聘任校长与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聘任关系后,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新校长上任后,要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聘期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五年任期目标责任书。五年任期目标责任书要经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五年聘期内,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负责对被聘任校长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以下办法:
  
  a.业务理论知识考试及接受校长岗位培训情况;
  
  b.社会满意度测评(含社会评价和学生家长评价);
  
  c.民主测评(本校教职工的评价);
  
  d.业绩考核(包括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奖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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