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党办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制的意见

[接上页]

  以上考核各占一定的权重。
  
  (三)校长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在70分-89分为称职;考核在60分-69分为基本称职;考核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四)五年聘任期满后,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负责对五年聘期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并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最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做出决定。
  
  (五)实行届中届末审计制度。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对校长的日常管理以及任期目标监控工作,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及时解聘,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校长任职期间,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凡属重要工作措施、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要基建立项,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代会民主决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经考核,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2、年度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率”和“不称职率”超过30%者;
  
  3、因疏于管理,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或给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带来损害的;
  
  4、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者;
  
  5、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校长本人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辞聘;
  
  6、因工作需要调离原聘任学校或聘任岗位的;
  
  7、学校因分设或撤并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下发后,此前下发的文件中,凡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细致周密的工作方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校长聘任制的顺利实施。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9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