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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之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驻银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加强乡(镇)民兵救援分队建设,提高偏远乡(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5)培训、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加强与对口支援我市的省市区的联系,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4.7 技能准备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防震、防洪等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将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将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牧局将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市)区做好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相关市领导、市应急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2 灾情信息管理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应急办、民政部门报告。 5.3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区民政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