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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5、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6、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7、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8、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9、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 10、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11、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2、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13、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收费纪律。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4、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6、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 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