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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9月8日,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各类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二、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和全市各类化工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到期换证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自查主要内容。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由各企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检。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10月10日之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检查。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各类化工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自查,于9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二)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于10月10日前完成。
  
  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政府化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化工企业。于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对我市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五、检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中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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