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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市强化生猪屠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猪非法交易整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生猪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病死猪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运输环节和注水肉高发区域、时段的巡查,依法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屠宰厂(场)配备含水量检验检测设备,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对一些疑似生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猪的屠宰厂(场)要派员驻厂监督、蹲点守候;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品质检验印章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品质检验印章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8号)要求,会同公安、农业、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认真开展换牌发证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换发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重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不再换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换牌发证的,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抓紧完成换牌发证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订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活猪进厂、肉品出厂、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