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5)申请人参加实习及考核情况; (6)有无《律师法》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其他影响其“品行良好”评价的情形。 3、初审工作人员应将已审查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名。 4、经受理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存在疑问的事实和材料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应在《律师执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律师执业全部申请材料(含原件)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厅律师管理处。 2、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核,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根据处长、主管厅长授权,当场或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4、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履行有关手续制作律师执业证。 六、制发律师执业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将全部执业许可审签材料交本处内勤。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编号并印制律师执业证,并持用印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登记表到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厅印,进行数据库信息录入。 (二)承办人和内勤应当场或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完成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送申请人或由省辖市司法局转交,或转行政办事大厅10日内送达。 七、承办人将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证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内勤存档一份。另两份申报材料分别返送市、县(区)司法局归档。《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回行政受理大厅。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了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 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十一)备用名称5个。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三、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