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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1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3
【实施时间】 2008-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操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所章程还应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二)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提交材料应当与设所申请有关。
  4、上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本规程第二条之顺序装订并加封面和目录,一式四份。
  5、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 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查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初审
  1、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司法局材料接收人应审核全部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字;已核对无疑义的原件,可以当场退还给申请人。
  2、经受理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应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设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4、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拟设律师事务所住所和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现场核实。
  5、省辖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十日内,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设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不含原件)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的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到司法厅行政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省厅律师管理处。
  2、省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部的规定,国资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资产的数额和基本配置是否达到要求,执业场所和办公环境是否适宜。
  同时,承办人应对拟设律师事务所进行名称检索。
  3、承办人应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在《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副处长审签。
  4、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设立许可的意见,送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签。处长、主管厅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审签完毕。
  5、承办人应即时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办理手续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律师管理处内勤处领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律师事务所应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持律师事务所副本及复印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报所在地县(区)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管理处内勤将设所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书一份存入档案,退回三份分别由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存档。
  附件: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略)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略)
  3.《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略)
  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略)
  6.《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初审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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