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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制订的《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
  (省安委会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承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推行范围
  2009年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中,被列入第三类的,即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地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承诺方式
  根据“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制作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下发至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安全承诺,并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四、承诺内容
  《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后,长期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组织领导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由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道路施工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市政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国防科工部门负责组织军工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农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使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星级宾馆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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