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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建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2008]109号)精神,切实抓好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2: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计划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抓好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农民工是建筑业产业工人的主体,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农民工维权意识、岗位技能培训、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示范工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农民工必须与所在企业订有劳动合同。对地震受灾地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示范工程主要针对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等建筑业关键工种开展,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建筑企业,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健全,或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承担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时要优先安排。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2008-2010年,组织4万名在宁建筑业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年均培训1.33万名;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2008年任务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执行。
  
  (二)任务下达: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完成建筑工程施工总量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能力和业绩及各培训鉴定组织和培训鉴定能力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各市于4月底前下达到县区和用人单位。
  
  (三)培训和补贴对象:培训对象是在我区城镇就业的建筑业农民工。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含城镇户籍外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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