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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责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结合其实际培训能力和培训要求下达培训计划,并与培训机构签订责任状。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核查,了解培训、鉴定和就业情况,核查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作为核定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
  
  (六)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月报制度。各市要按月统计本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业人数、获得职业鉴定证书人数和就业人数,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省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每季度对各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
  
  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计划
  
  

示范工程实施地区

计划培训人数(人)

总人数(人)

银川市

1000

10000

石嘴山市

1600

吴忠市

1200

中卫市

800

固原市

400

宁夏建工集团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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